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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门诊设计指南(第一版) 2020年

2024-04-28 17:1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门诊设计指南(第一版) 2020年 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门诊设计指南(第一版) 2020年 1 总 则 2 术 语 3 基本规定 4 医疗工艺及感控要求 4.1 设置规模 4.2 主要功能用房 4.3 工艺设计 4.4 感控要求 5 建 筑 5.1 选址原则和总平面要求 5.2 建筑布局原则 5.3 功能分区 5.4 卫生通过和缓冲区 5.5 卫生间、污物处置设置要求 5.6 无障碍设计要求 5.7 应急转换 5.8 建筑技术 6 装饰装修 6.1 室内装饰材料选用原则 6.2 构造要求 6.3 地面选材 6.4 墙体、墙面选材 6.5 顶棚选材 6.6 建筑设施和部件 7 结 构 7.1 抗震设防标准 7.2 场地和地基 7.3 结构体系 7.4 结构荷载 8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8.1 一般规定 8.2 非呼吸道感染性疾病门诊 8.3 呼吸道感染性疾病门诊 9 给水排水 9.1 一般规定 9.2 给水 9.3 排 水 9.4 热水及饮用 9.5 污水及污物处理 9.6 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 10 电 气 10.1 一般规定 10.2 供电系统 10.3 自备电源 10.4 配电设计 10.5 线路敷设及设备选型 10.6 照明设计 10.7 防雷接地设计 10.8 电气安全 11 智能化 11.1 一般规定 11.2 信息化应用系统 11.3 信息设施系统 11.4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11.5 公共安全系统 12 医用气体 12.1 一般规定 12.2 医用气体需求 12.3 气源分布及机房设置 12.4 医用气体管道及阀门 13 设备设施配置 13.1 室内家具 13.2 电热(开)水器 13.3 卫生器具 14 创新技术应用 14.1 空气消毒系统设置 14.2 智能物流 14.3 集成式核酸检测实验舱 15 供应商名录

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门诊设计指南 2020年

Design guide for general hospital infectious diseases outpatient department(第一版)

前 言

    2003年非典型性肺炎疫情后综合医院逐步确立了的医院感染性疾病门诊制度,用于筛查呼吸道传染性疾病和非呼吸道传染性疾病的患者。2020年新冠肺炎疾病爆发,综合医院的感染性疾病门诊承担了对感染性疾病患者最早的筛查和鉴别工作,对于防止疫情扩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在实际工作中也暴露了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门诊还存在很多不足与短板。因此编制感染性疾病门诊建设指南,对于更好的引导和规范综合医院的感染性疾病门诊建设,为医院感染性疾病门诊改扩建提供指导,为感染性疾病疫情防控和诊治提供更科学合理的诊疗条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指南共分15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建筑、装饰装修、结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给水排水、电气、智能化、医用气体、设备设施配置、创新技术应用等。     请注意本指南的某些内容可能直接或间接涉及专利,本指南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指南由中国医学装备协会医院建筑与装备分会管理,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主编单位:中国医学装备协会医院建筑与装备分会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筑医台科技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划处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划发展与后勤管理处               北京市医院管理中心               成都市疾控中心               四川省卫生监督执法总队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海南省肿瘤医院               南京医科大学附属无锡人民医院               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南京国际医院               滨州医学院烟台附属医院               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               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江苏省人民医院               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解放军总医院               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               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北京建筑大学               滨州医学院卫生工程管理研究所               深圳市医管者协会建筑与装备专委会主委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五合国际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重庆海润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艾信智能环境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山东辉瑞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铭铉净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市超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浙江强盛医用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欧之杰建材有限公司               浙江省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州市设计院               衢州森旺工贸有限公司               云南省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中机第一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戴纳实验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芬尼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汉尔姆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迈蒂尼工业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广东华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维奥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紫生高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视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优信工程设计(上海)有限公司               戴文工程设计(上海)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室内设计研究所               立桃(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北京天华北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州鸿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誉德家具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瑞仕格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黄锡璆 陈兴 杨金华 袁白妹 涂路 张兴 许海涛 李辉 李栩 李美樱 李宝山 陈立东 张国宗 史晋明 孙苗 李佳 李家驹 罗颖     主要审查人:王铁林 鲁超 沈崇德 张群仁 刘亮晴 赵东方 陈立军 樊世民 马戎 张树军 杨继峰 任宁 刘建平 罗国辉 易滨 刘运喜 杨又力 庞玉成     主要参与人:叶庆临 卢杰 赵奇侠 谭西平 王斐 安勇为 黄如春 汪云 梁晶 孙树梅 彭雄俊 梁英 张斌 刘强 苏黎明 姚勇 郭金成 任学良 蒋维 吴松 南在国 迟海鹏 张辉 廖茂志 郝军 张劲 方韶丹 陈志忠 高英志 方若天 李震 曾奕辉 黄晴 李春梅 陈建龙 王盛浪 王乐乐 钟丽冰 邓琳爽 张伟玲 王军安 高鹏 张洁 朱文华 周华峰 陳正義 陶运喜 雒建国 李明晓 张乐 蔡宇澄 孙炜一 刘晓雷 康凯 勾振远 胡展鸿 李琼 赵丽娟 蒋忠 杜志杰 杨晓猛 李新华 刘祺 邓颖(排名不分先后)

1  总  则

1.0.1  为强化感染性疾病的预检、分诊工作,有效控制传染病疫情,规范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门诊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提高建设效率和确保安全运行,制订本建设指南。

1.0.2  感染性疾病门诊应承担疑似患者的筛查、鉴别诊断和隔离的需求,防止造成院内交叉感染。

1.0.3  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门诊的新建或改扩建,宜按照平疫结合的原则规划建设,有效提高各类功能用房和实施设备的使用效率。

1.0.4  相关专科医院需建设感染性疾病门诊时,可参照本建设指南。

1.0.5  感染性疾病门诊建设指南在实际运用中,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感染性疾病门诊     政府或卫健委规定的各级综合性医院和相关的专科医疗机构应当设置感染性疾病门诊,包括专门定义的发热门诊、肠道门诊、肝炎门诊和艾滋病门诊等,承担感染性疾病的预诊、分诊、转诊等防治任务。

2.0.2  清洁区     医务人员开展医疗工作期间值班、工作用房以及休息区域。

2.0.3  半污染区     位于清洁区和污染区之间的区域,包括收费、检验、药房等。

2.0.4  污染区     直接对患者进行诊疗和接触的区域,以及患者进入可能导致微生物、病原体污染的区域。

2.0.5  缓冲间     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等相邻空间之间的有组织气流并形成卫生安全屏障的间隔小室。

2.0.6  卫生通过     位于不同卫生安全等级之间,进行更衣、沐浴、换鞋、洗手等卫生处置的通过式空间。

3  基本规定

3.0.1  感染性疾病门诊的设置应符合属地区域传染病防控规划、防治要求,纳入医院总体建设规划,其业务用房应根据功能需求科学、合理安排布局。

3.0.2  感染性疾病门诊宜对发热门诊、肠道门诊、肝炎和艾滋病门诊等进行分类分区,按照呼吸道传染病和非呼吸道传染病的防护要求分区整合建设。

3.0.3  感染性疾病门诊内部应按防控卫生安全等级要求,对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和医患通道合理分区布局,与急诊科毗邻或有便捷直接的联系通道。严格设置区分人流、物流的清洁与污染流线,采取安全隔离措施,严防交叉污染和感染。

3.0.4  感染性疾病门诊的各类功能用房应具备灵活性和可扩展性,做到平疫结合,宜具备快速相互转换的条件,既能满足平时对感染性疾病的诊疗防治功能,又能适应应对公共突发卫生医疗救治需要。

4  医疗工艺及感控要求

4.1  设置规模

4.1.1  感染性疾病日门诊量占医院日门诊总量的2%,感染性疾病门诊面积按感染性疾病门诊每人次8-10m2设计。

4.1.2  感染性疾病科的设置要相对独立,内部结构做到布局合理,分区清楚,便于患者就诊,并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要求:     1  二级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门诊应设置独立的挂号收费室、呼吸道(发热)和肠道疾病患者的各自候诊区和诊室、治疗室、隔离观察室、检验室、放射检查室、药房(或药柜)、专用卫生间。     2  呼吸道(发热)和肠道疾病诊区的诊室不少于2间,隔离观察室不少于1间。     3  肝炎和艾滋病诊室根据依据医院科室设置情况设置,但诊室要固定病种,不应混用。     4  三级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门诊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设置处置室和抢救室等,呼吸道(发热)诊区不少于3间诊室,隔离留观室不少于2间。     5  肠道门诊不少于2间诊室,隔离留观室不少于2张床位。肝炎和艾滋病诊室视医院情况而定。感染性疾病科门诊应配备必要的医疗、防护设备和设施。

4  医疗工艺及感控要求

4.1  设置规模

4.1.1  感染性疾病日门诊量占医院日门诊总量的2%,感染性疾病门诊面积按感染性疾病门诊每人次8-10m2设计。

4.1.2  感染性疾病科的设置要相对独立,内部结构做到布局合理,分区清楚,便于患者就诊,并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要求:     1  二级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门诊应设置独立的挂号收费室、呼吸道(发热)和肠道疾病患者的各自候诊区和诊室、治疗室、隔离观察室、检验室、放射检查室、药房(或药柜)、专用卫生间。     2  呼吸道(发热)和肠道疾病诊区的诊室不少于2间,隔离观察室不少于1间。     3  肝炎和艾滋病诊室根据依据医院科室设置情况设置,但诊室要固定病种,不应混用。     4  三级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门诊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设置处置室和抢救室等,呼吸道(发热)诊区不少于3间诊室,隔离留观室不少于2间。     5  肠道门诊不少于2间诊室,隔离留观室不少于2张床位。肝炎和艾滋病诊室视医院情况而定。感染性疾病科门诊应配备必要的医疗、防护设备和设施。

4.2  主要功能用房

4.2.1  根据综合医院的不同定位与规模,设置感染性疾病门诊。门诊用房的组成包括不同类型感染性疾病门诊、配套医技、留观、公共空间以及医护用房等组成,并按照洁污分区原则进行布置,各区用房包括:     1  清洁区:更衣、淋浴、办公、值班、库房、会诊。     2  半污染区:收费、挂号、药房。     3  污染区:筛查(预诊、分诊)、候诊、诊室、隔离观察室、标本收集、采集室、CT/DR、检验、超声、输液、病人卫生间、污洗间、污物间、治疗室、处置室、抢救间。     4  跨区缓冲和卫生通过:缓冲间、卫生通过(适用一、二级生物安全防护)。     5  卫生通过:穿衣(口罩、隔离衣、防护服)、脱衣(防护服、隔离衣、口罩)、淋浴、缓冲。

4.3  工艺设计

4.3.1  感染性疾病科门诊在非疫情爆发期间,筛查任务由临近的急诊科承担,在疫情期间,筛查功能宜在院区入口进行,避免院区内的传染扩散。

4.3.2  感染性疾病科门诊各诊区均独立成区,自成一体,遵循三区双通道原则,封闭管理。各门诊应分别设置独立的出入口,并为医护人员设独立的出入口。设置肝炎门诊和艾滋病门诊的医院,有条件时,应和肠道门诊分区域设置,防止粪口传播。

4.4  感控要求

4.4.1  为了有效控制感染源,应符合感染防护二级要求,感染防控要求,并严格遵守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的安全等级分区原则。

4.4.2  过渡区是衔接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之间的防护空间,呼吸道门诊和非呼吸道门诊的过渡区设置有所不同,卫生通过在感控要求上起着重要作用,是避免医务人员被感染的屏障。在疫情爆发期间,卫生通过不走回头路,工艺如下:

5  建   筑

5.1  选址原则和总平面要求

    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门诊选址应按新建和改扩建分别考虑。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院负压隔离病房环境控制要求》GB/T 35428的有关规定。

5.1.1  新建感染性疾病门诊选址原则     1  新建感染性疾病门诊应与其它门诊分开,设置在医疗机构内相对独立的区域。宜临近医院急诊部,并远离儿科和病房区域,宜设置独立出入口。如条件不允许时,应集中设置在建筑的端部,便于独立管理,不影响其他区域医疗工作的正常开展。     2  应尽量布置在城市常年主导风向下风向,避免对医院其他区域造成二次感染。     3  感染性疾病门诊选址应便于医院统筹组织预检分诊流程,筛查管理发热患者。     4  独立设置时周边应设置不小于20米宽的安全隔离区,并以绿化作卫生隔离带。如选址临近城市道路,应考虑疫情发生时该道路可采取交通封闭措施,保证20米宽安全隔离区。     5  有条件的可在选址内规划设置地面直升机停机坪,建立空中救援通道,提高重症患者转运效率。

5.1.2  改扩建感染性疾病门诊选址原则     利用既有建筑改造为感染性疾病门诊时,改造区域应与其他医疗功能相对独立,便于封闭管理。除需考虑新建感染性疾病门诊选址原则外,尚应对以下条件进行评估:         1  评估既有建筑是否具备改造医疗流程的条件,并满足结构安全要求。建议利用框架结构建筑进行改造,不推荐改造砖混结构建筑。         2  评估医院内基础设施如供水、供电、信息网络、污水处理、医疗气体等容量是否满足改造后使用需求,是否具备改造为独立机电系统的条件。         3  评估既有建筑是否具备改造后满足各空间适宜净高的条件。         4  评估既有建筑是否具备改造后安装大型医疗设备的条件,结合X光(DR、CT)等大型医疗设备对结构、机电系统、防辐射、防水等的要求,确定既有建筑是否具备满足结构安全和设备安装的改造条件。         5  评估改造多层既有建筑是否具备洁污分区、医患分流、分别组织竖向交通的条件。         6  评估既有建筑是否具备改造后满足消防要求的条件。

5.1.3  场地出入口设置要求     1  宜设置独立出入口。     2  宜邻近城市道路,便于救护车运送病人,便捷到达。     3  感染性疾病门诊主入口应为无障碍入口并应设雨蓬。

5.1.4  总平面布置要求     1  建筑与出入口之间,宜设置一定面积的室外应急救援场地,并配备水、电等应急基础设施。室外应急救援场地面积建议按建筑面积的1.5倍设置,并宜满足以下条件:         1)  疫情发生时,可满足应急救援物资和运送物资人员的临时安置。         2)  应设发热筛查缓冲地带,疫情发生时,在场地内搭建简易设施进行发热筛查。避免普通发热患者和未确诊传染病患者在门诊接诊区内近距离接触,引发院内感染。     2  应设置醒目的感染性疾病门诊导诊指示标识系统,应在医院各出入口设置体温检测站,在院前筛查首诊发热患者,并通过导诊指示引导发热患者到达感染性疾病门诊出入口。通往感染性疾病门诊的路径应有明确的指示标志和绿化隔离带等适当的隔离措施与医院其他区域分隔。     3  感染性疾病门诊产生的医疗废弃物和生活垃圾运送流线不得与医院清洁流线交叉。     4  对既有建筑改造需增容医院后勤保障系统,尽量在医院现有后勤保障系统基础上扩容、扩建或在设施附近新建。

5  建   筑

5.1  选址原则和总平面要求

    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门诊选址应按新建和改扩建分别考虑。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院负压隔离病房环境控制要求》GB/T 35428的有关规定。

5.1.1  新建感染性疾病门诊选址原则     1  新建感染性疾病门诊应与其它门诊分开,设置在医疗机构内相对独立的区域。宜临近医院急诊部,并远离儿科和病房区域,宜设置独立出入口。如条件不允许时,应集中设置在建筑的端部,便于独立管理,不影响其他区域医疗工作的正常开展。     2  应尽量布置在城市常年主导风向下风向,避免对医院其他区域造成二次感染。     3  感染性疾病门诊选址应便于医院统筹组织预检分诊流程,筛查管理发热患者。     4  独立设置时周边应设置不小于20米宽的安全隔离区,并以绿化作卫生隔离带。如选址临近城市道路,应考虑疫情发生时该道路可采取交通封闭措施,保证20米宽安全隔离区。     5  有条件的可在选址内规划设置地面直升机停机坪,建立空中救援通道,提高重症患者转运效率。

5.1.2  改扩建感染性疾病门诊选址原则     利用既有建筑改造为感染性疾病门诊时,改造区域应与其他医疗功能相对独立,便于封闭管理。除需考虑新建感染性疾病门诊选址原则外,尚应对以下条件进行评估:         1  评估既有建筑是否具备改造医疗流程的条件,并满足结构安全要求。建议利用框架结构建筑进行改造,不推荐改造砖混结构建筑。         2  评估医院内基础设施如供水、供电、信息网络、污水处理、医疗气体等容量是否满足改造后使用需求,是否具备改造为独立机电系统的条件。         3  评估既有建筑是否具备改造后满足各空间适宜净高的条件。         4  评估既有建筑是否具备改造后安装大型医疗设备的条件,结合X光(DR、CT)等大型医疗设备对结构、机电系统、防辐射、防水等的要求,确定既有建筑是否具备满足结构安全和设备安装的改造条件。         5  评估改造多层既有建筑是否具备洁污分区、医患分流、分别组织竖向交通的条件。         6  评估既有建筑是否具备改造后满足消防要求的条件。

5.1.3  场地出入口设置要求     1  宜设置独立出入口。     2  宜邻近城市道路,便于救护车运送病人,便捷到达。     3  感染性疾病门诊主入口应为无障碍入口并应设雨蓬。

5.1.4  总平面布置要求     1  建筑与出入口之间,宜设置一定面积的室外应急救援场地,并配备水、电等应急基础设施。室外应急救援场地面积建议按建筑面积的1.5倍设置,并宜满足以下条件:         1)  疫情发生时,可满足应急救援物资和运送物资人员的临时安置。         2)  应设发热筛查缓冲地带,疫情发生时,在场地内搭建简易设施进行发热筛查。避免普通发热患者和未确诊传染病患者在门诊接诊区内近距离接触,引发院内感染。     2  应设置醒目的感染性疾病门诊导诊指示标识系统,应在医院各出入口设置体温检测站,在院前筛查首诊发热患者,并通过导诊指示引导发热患者到达感染性疾病门诊出入口。通往感染性疾病门诊的路径应有明确的指示标志和绿化隔离带等适当的隔离措施与医院其他区域分隔。     3  感染性疾病门诊产生的医疗废弃物和生活垃圾运送流线不得与医院清洁流线交叉。     4  对既有建筑改造需增容医院后勤保障系统,尽量在医院现有后勤保障系统基础上扩容、扩建或在设施附近新建。

5.2  建筑布局原则

5.2.1  建筑功能分区、布局、用房组成及要求应符合4.3、4.4条要求。

5.2.2  非呼吸道传染病诊区与呼吸道传染病诊区应具备快速相互转换的条件。非呼吸道传染病诊疗区的设施布局设置宜按呼吸道传染病诊疗区的要求设置。各传染病种高发季或疫情发生期有一定比例的错峰出现。如呼吸道传染病高发季与肠道传染病高发季多为错峰出现。应考虑疫情发生时,在确保不发生交叉感染的前提下,低发病种部分诊区能快速转换成高发病种诊区,提高高发病种诊区的接诊能力。

5.3  功能分区

    感染性疾病门诊应按呼吸道门诊、肠道门诊、肝炎及艾滋病门诊等分设不同门诊区域,并分别设置筛查、候诊、诊室、医技、留观、医护工作区。

5.3.1  筛查     平时,在感染性疾病门诊和急诊筛查传染病患者。疫情发生时,室外设置体温检测站筛查发热患者。

5.3.2  候诊     分属半污染区和污染区。各传染病种候诊区应设置挂号、收费、药房、等候区、卫生间、污洗间。         1  挂号、收费室属半污染区。宜合并设置,按病种分设窗口。应设置封闭挂号、收费窗口,设洗手盆。挂号收费宜采用自助设备。         2  药房属半污染区。药房宜合并设置,按病种分设发药窗口。药品通过缓冲间由清洁区到半污染区运入。药房净面积不宜小于15平方米,并由院内药品供应系统进行配给。医护从入口进入和退回。呼吸道传染病诊区的发药窗口应采用双层连锁传递窗,设洗手盆。如条件允许可考虑预留自动取药系统。非呼吸道传染病诊区的发药窗口宜采用平开式窗口,在转换为呼吸道传染病诊区时可以封闭。         3  候诊区面积按日感染性疾病门诊的门诊量人数不低于1.5平方米/人设置,应满足自然采光通风条件。         4  卫生间应设前室,按男女分开设置。前室宜按迷路设计,设感应式洗手设施。卫生间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1.0m×1.50m,门应朝外开。卫生间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有关规定。         5  污染区应单独设置污洗间。污洗间内设备设施用于单独暂存污染区污物和对污物进行清洗消毒的需要。在污洗间内应设置空气消毒设施。

5.3.3  诊室     属污染区。各传染病诊区应设置相应的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1  诊室  呼吸道传染病种至少设置两间诊室,其他病种至少设置1间诊室。诊室单间净面积应不小于12m2。诊室设2个入口,医生和患者分别从医护通道和患者通道进入诊室。检查后医护和患者从各自入口退回。诊室内靠近医生一侧设洗手盆,靠近患者一侧设诊椅和诊床。         2  呼吸道门诊和非呼吸道门诊应分设治疗室、处置室。医生和患者分别从医护通道和患者通道进入治疗室、处置室。治疗、处置后医护和患者从各自入口退回。治疗室、处置室内靠近医生一侧设洗手盆,靠近患者一侧设治疗床。

5.3.4  医技     属于污染区。各传染病种医技区应设检验室,呼吸道传染病诊区应设置X光检查室(DR或CT)。非呼吸道传染病诊区应设置B超检查室、心电室。         1  检验室含标本采集室和实验室。标本采集室、实验室属污染区。检查报告,建议采用自助获取设备。检验室应具备负压条件。应设置标本接收互锁传递窗,设洗手盆和紧急冲洗装置。检验工作环境及废弃物处理等方面存在生物危害风险,检验室设计应严格按照相应规范执行。离心机宜设置在生物安全柜内,在生物安全柜出风口处设置空气消毒化学装置。         2  X光检查室和控制室(DR或CT)属污染区。检查报告,建议采用自助获取设备。     检查室应配套设置控制室和设备间。医护从控制室进入和退回。检查室六面体均应满足防辐射要求。控制室与检查室之间应设置防辐射窗,并设防辐射门联通。设备间门应开向医护通道,减少维修管理感染风险。     检查设备按购置设备类型进行防辐射专项设计和施工,并按地方要求在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环评部门申报、评估、备案。对于既有建筑还应在改造前结合X光(DR、CT)等大型医疗设备对结构、机电系统、防辐射、防水等技术要求,确定既有建筑是否具备满足结构安全和设备安装的条件。

5.3.5  隔离观察     属于污染区。各传染病种视感染性疾病门诊规模大小设置留观病房。应设置不少于1间隔离观察室,临时收治隔离观察病人。视感染性疾病门诊规模的大小设置留观病房。         1  隔离观察室应尽量满足自然采光通风条件。隔离疑似待转诊患者,应设置单独对外出口,减少病人转诊时对其他区域的感染风险。         2  呼吸道隔离观察室应单人单间设置。肠道观察室内应设置1-2张留观床。

5.3.6  医护区     属清洁区。医护区应设置值班、休息室、更衣淋浴间、医护卫生间、多用途会议室(包括远程会诊功能)。宜设置办公室、备餐、存储防护设备的库房等。

5.4  卫生通过和缓冲区

5.4.1  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各区之间应设卫生通过和缓冲区。

5.4.2  卫生通过需按医护进入和离开半污染区、污染区的路线分别设置。

5.4.3  为了平疫转换方便及时,非呼吸道传染病门诊的卫生通过应按呼吸道传染病门诊的卫生通过要求设置。

5.4.4  感染性疾病门诊卫生职业防护应符合卫生职业防护分级要求和WS/T 311-2009《医院隔离技术规范》。     1  一级防护要求:穿工作服(白大褂)、戴一次性帽子、穿隔离衣、戴手套、戴外科口罩。     2  二级防护要求:戴一次性帽子、医用防护口罩(N95或更高级别医用防护口罩)、护目镜(防雾型)或防护面罩(防雾型)、医用防护服或穿工作服(白大褂)外罩一件医用防护服、戴手套、穿鞋套。

5.4.5  从清洁区到半污染区的物资运送应设缓冲间。

5.4.6  穿脱防护服的房间不宜小于5m2。

5.4.7  淋浴间应设淋浴喷头。缓冲间、更衣间、穿脱衣服各空间均需配置手盆、镜子。如无条件设水盆时,需设置免洗手消毒液。

5.5  卫生间、污物处置设置要求

    清洁区和污染区的各诊区内应分别设置卫生间。污染区卫生间应按病种在各诊区单独设置,在卫生间内顶部宜安装负压空气消毒装置。污染区应设置污洗间。污染废弃物封闭包装消毒后,由污物出口运出,转运至医院内单独的传染医疗垃圾暂存站暂存。

5.6  无障碍设计要求

5.6.1  患者转运路线应满足无障碍要求,无障碍道路宽度和坡度应满足转运患者配置的电瓶车和带有防护罩的推床的要求。

5.6.2  感染性疾病门诊无障碍设计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要求。

5.7  应急转换

5.7.1  医院各出入口应预留测体温检测站的空间,疫情发生时可启动设立院前发热筛查。

5.7.2  应在感染疾病门诊前预留应急备用场地。平时用于停车,疫情发生时可作为发热筛查、急救车转运场地、病人运转空间。

5.7.3  当发生呼吸道或非呼吸道传染病疫情时,感染性疾病门诊应有快速相互转换的条件。能够迅速扩大接诊能力。

5.8  建筑技术

5.8.1  建筑防火、采光、隔声、防水、保温隔热、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范,并充分考虑地域性要求。

5.8.2  在自然通风条件下,室内净宽净高应满足《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的要求。

6  装饰装修

6.1  室内装饰材料选用原则

6.1.1  室内装饰材料选材应符合现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要求。

6.1.2  建筑室内面层应选用耐擦洗、防腐蚀、防渗漏的建筑材料,其阴阳角宜做成圆弧半径大于30mm的圆角。

6  装饰装修

6.1  室内装饰材料选用原则

6.1.1  室内装饰材料选材应符合现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要求。

6.1.2  建筑室内面层应选用耐擦洗、防腐蚀、防渗漏的建筑材料,其阴阳角宜做成圆弧半径大于30mm的圆角。

6.2  构造要求

6.2.1  建筑构造应满足防结露、防渗和密闭要求,机电管道穿过处应采取密封措施。防辐射房间应满足防辐射构造要求。

6.3  地面选材

6.3.1  一般房间地面选用地砖、PVC卷材、橡胶卷材等耐擦洗、防腐蚀、防滑的材料面层。X光检查室(DR/CT)、B超等用房地面选用防静电PVC卷材、防静电橡胶卷材等防潮、绝缘、防静电面层。

6.3.2  卫生通过的淋浴间、卫生间、开水、备餐、污洗间等有水或需要冲洗消毒的房间地面选用地砖等耐洗涤消毒材料,并设防水层。

6.3.3  踢脚线材料宜与地面材料一致,且与墙面平接。

6.3.4  药房、药库、垃圾暂存等均应采取防潮、防虫、防鼠雀以及其他动物侵入的等措施。

6.4  墙体、墙面选材

6.4.1  内隔墙材料可因地制宜选用轻质砌块墙、条板、轻钢龙骨墙体。改造工程建议采用轻钢龙骨A级防火抗菌板墙体。饰面层直接复合在墙板上,减少湿作业,可缩短工期,并根据未来发展情况对空间进行灵活拆分。A级防火抗菌板墙体见图6.4-1。

6.4.2  一般房间墙面材料可选用石材、玻化墙砖、A级防火抗菌板、抗菌耐擦洗涂料等光滑平整、耐擦洗、防腐蚀、抗菌面层。X光检查室(DR、CT)墙面可选用铅板、含钡砂浆、铅钡防辐射板、钢筋混凝土墙体进行防护,见图6.4-1。

6.4.3  卫生通过淋浴间、卫生间、开水、备餐、垃圾暂存等有水或需要冲洗消毒的房间墙面选用面砖等耐洗涤消毒材料,有淋浴处墙面设防水层。

6.5  顶棚选材

6.5.1  顶棚材料应选用机制彩钢玻镁夹芯板、机制岩棉或玻璃棉复合压型钢板等光滑平整、耐擦洗、拼接少的材料。宜选用整板,减少接缝,提高密闭性。压型钢板面材见图6.5.1-1。

6.5.2  卫生通过淋浴间、卫生间、垃圾暂存等有水或需要冲洗消毒的房间顶棚可选用金属板、PVC等防潮、耐擦洗、防腐蚀材料。

6.6  建筑设施和部件

    建筑设施和部件应与气流的组织有效结合,应控制空气按规定压力梯度,实现空气流向由清洁区向半污染区、污染区单向流动。

6.6.1  门     1  外门         应满足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性能、保温隔热、隔声性能。主入口门建议选用铝合金框玻璃外门。考虑防撞设施和无障碍设施。机房外门应选用隔声防火门。     2  内门         除外门、防火门、防辐射门等特殊门外,可选用成品钢质门。应满足隔声性能、抗撞击并耐擦洗消毒。门应向相对正压区开启。防火门应按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设置甲、乙、丙级防火门,建议选用钢质防火门。防辐射门应根据设备对房间防护要求选用。防辐射门见图6.6.1-1。

6.6.2  窗     1  外窗         应满足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性能、保温隔热、隔声性能和安全使用要求。建议选用铝合金框外窗。窗框四周墙体应有构造加强措施。     2  内窗         1)传递窗:结合挂号、发药、样本收集实际需要设置。应采用双门密闭联锁传递窗,并设紫外线消毒灯。传递窗四周墙体应有构造加强措施,窗底距地高度0.8-1.0米。建议采用不锈钢框传递窗,便于擦拭消毒。可选用500mm、600mm规格。         2)防辐射窗:应根据设备对房间防护要求选用,见图6.6.2-2。

6.6.3  其他配件     1  防撞扶手,病人活动走廊建议采用表面光滑的PVC防撞扶手,见图6.6.3-1。

    2  治疗带,治疗带建议采用金属或PVC材质。     3  输液导轨,隔离观察室应设输液导轨,建议采用铝合金材质。不建议选用带凹槽的输液导轨,不易清洗消毒。

7  结   构

7.1  抗震设防标准

7.1.1  根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新建感染性疾病门诊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为重点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7.1.2  改建项目应根据建筑物种类进行结构可靠性鉴定。需要进行抗震加固改建项目,尚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抗震能力鉴定。改建项目的后续使用年限应结合原有建筑的情况,根据《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确定。

7  结   构

7.1  抗震设防标准

7.1.1  根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新建感染性疾病门诊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为重点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7.1.2  改建项目应根据建筑物种类进行结构可靠性鉴定。需要进行抗震加固改建项目,尚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抗震能力鉴定。改建项目的后续使用年限应结合原有建筑的情况,根据《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确定。

7.2  场地和地基

7.2.1  新建感染性疾病门诊建筑严禁建造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年版)表4.1.1所列的危险地段。

7.2.2  新建感染性疾病门诊建筑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同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7.2.3  对于地基为软弱黏性土、液化土、新近填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应根据地震时地基不均匀沉降和其它不利影响,采取相应措施。

7.2.4  改建项目应复核地基承载力、地基变形等。

7.3  结构体系

7.3.1  新建感染性疾病门诊作为重点设防类,不应采用单跨框架结构。

7.3.2  新建感染性疾病门诊宜优先选用规则的建筑体型,其抗侧力构件的平面布置宜规则对称,侧向刚度沿竖向宜均匀变化。

7.3.3  对体型复杂、不规则的形体宜通过设置抗震缝划分成多个较规则的抗侧力结构单元。

7.3.4  新建或改建感染性疾病门诊宜根据需要优先采用隔震或消能减震技术。

7.3.5  新建感染性疾病门诊宜优先采用框架结构,改建项目宜优先选用原结构形式为框架结构的建筑。

7.4  结构荷载

7.4.1  结构荷载取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执行,应特别重视机房、大型医疗设备的活荷载取值。

8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8.1  一般规定

8.1.1  一般规定     感染性疾病门诊的温湿度首先应满足医疗活动和感染控制的要求以及医护人员穿着防护服要求,同时满足《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0849、《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GB 50189的要求选用。

8.1.2  空调冷热源选取原则     感染性疾病门诊空调应能独立运行,并保证24小时连续运行。冷热源应优先选择院区的集中冷热源,当不能满足单独运行开启的需要时,应单独设置冷热源作为集中冷热源的补充。当院区没有集中冷热源时,应为感染性疾病门诊单独设置。

8.1.3  采暖系统设置原则     冬季采用采暖系统供热的地区的感染性疾病门诊,应设集中采暖系统+新风系统。采暖方式宜设置散热器采暖,不宜采用地板采暖。新风应经过过滤和热湿处理,并采用可靠的防冻措施,保证新风可靠供给。

8.1.4  空调系统设置原则     1  感染性疾病门诊应设置新风系统。新风系统按照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含筛查区)分别设置,新风机组应设置在清洁区。     2  感染性疾病门诊应有可靠措施,保证室内温湿度要求。除抢救室外根据空间的大小,空调系统采用新风系统和末端为风机盘管、多联机室内机、分体空调的系统,或设置全新风直流空调系统。抢救室设置全新风直流空调系统。除抢救室外,全新风直流式空调系统应有在非呼吸道感染性疾病流行时期回风的措施,以节省医院的运转费用。     3  医疗检查用房应满足医疗设备的运行条件要求。根据房间压差要求设置新排风系统的基础上,根据设备的温、湿度要求及室外气候特点设置独立的空调机组或恒温恒湿机组。     4  感染性疾病门诊内新风、排风系统应使医院压力从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依次降低,清洁区为正压区,污染区(含筛查区)为负压区。清洁区新风量大于排风量,污染区(含筛查区)排风量大于送风量。应特别注意建筑物内的气流流向,即应严格保证医院的压力梯度,使清洁区空气流向半污染区再流向污染区,绝不允许气流倒流。     5  感染性疾病门诊污染和半污染区直通室外的门不应设置空气幕。     6  感染性疾病门诊空调末端回风口、全空气末端回风口均应设置相应过滤级别的过滤器。过滤器级别满足《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要求。

8.1.5  排风系统设置原则     1  为了控制空气流向,防止污染空气扩散,减小感染范围,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包括设置排气扇等送排风简易系统)。化验室等污染较严重的场所应设局部排风系统。     2  感染性疾病门诊卫生间排风应结合按照水平分区排风统一考虑,不应通过共用竖井跨区、跨层排风。     3  感染性疾病门诊污染区和半污染区内各种排风系统的排风口,均应设置相应过滤级别的过滤器。过滤器级别满足《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0849要求。     4  感染性疾病门诊污染区和半污染区的排风机应位于污染区或者室外并远离人员经常活动区域,在室外的排风机房应设置缓冲间。

8.1.6  对环境保护的原则     1  感染性疾病门诊内各个排风系统的排出口应远离送风系统取风口,并不应临近人员活动区,并有利于污染物排放的区域。     2  感染性疾病医院空调的冷凝水应分区集中收集,随各区废、污水排放集中处理。     3  缓冲间、脱衣间及候诊区宜设置独立的空气消毒设备。     4  各种排风系统风机入口处设置通过式空气消毒设备。     5  维护各排风系统的工作人员在检修设备时应采取防护措施。排风系统更换下的过滤器按感染性疾病的医疗废弃物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8.1.7  防火排烟系统设置原则     1  感染性疾病门诊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设置。     2  在满足规范的要求下,优先选用自然防排烟系统。

8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8.1  一般规定

8.1.1  一般规定     感染性疾病门诊的温湿度首先应满足医疗活动和感染控制的要求以及医护人员穿着防护服要求,同时满足《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0849、《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GB 50189的要求选用。

8.1.2  空调冷热源选取原则     感染性疾病门诊空调应能独立运行,并保证24小时连续运行。冷热源应优先选择院区的集中冷热源,当不能满足单独运行开启的需要时,应单独设置冷热源作为集中冷热源的补充。当院区没有集中冷热源时,应为感染性疾病门诊单独设置。

8.1.3  采暖系统设置原则     冬季采用采暖系统供热的地区的感染性疾病门诊,应设集中采暖系统+新风系统。采暖方式宜设置散热器采暖,不宜采用地板采暖。新风应经过过滤和热湿处理,并采用可靠的防冻措施,保证新风可靠供给。

8.1.4  空调系统设置原则     1  感染性疾病门诊应设置新风系统。新风系统按照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含筛查区)分别设置,新风机组应设置在清洁区。     2  感染性疾病门诊应有可靠措施,保证室内温湿度要求。除抢救室外根据空间的大小,空调系统采用新风系统和末端为风机盘管、多联机室内机、分体空调的系统,或设置全新风直流空调系统。抢救室设置全新风直流空调系统。除抢救室外,全新风直流式空调系统应有在非呼吸道感染性疾病流行时期回风的措施,以节省医院的运转费用。     3  医疗检查用房应满足医疗设备的运行条件要求。根据房间压差要求设置新排风系统的基础上,根据设备的温、湿度要求及室外气候特点设置独立的空调机组或恒温恒湿机组。     4  感染性疾病门诊内新风、排风系统应使医院压力从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依次降低,清洁区为正压区,污染区(含筛查区)为负压区。清洁区新风量大于排风量,污染区(含筛查区)排风量大于送风量。应特别注意建筑物内的气流流向,即应严格保证医院的压力梯度,使清洁区空气流向半污染区再流向污染区,绝不允许气流倒流。     5  感染性疾病门诊污染和半污染区直通室外的门不应设置空气幕。     6  感染性疾病门诊空调末端回风口、全空气末端回风口均应设置相应过滤级别的过滤器。过滤器级别满足《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要求。

8.1.5  排风系统设置原则     1  为了控制空气流向,防止污染空气扩散,减小感染范围,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包括设置排气扇等送排风简易系统)。化验室等污染较严重的场所应设局部排风系统。     2  感染性疾病门诊卫生间排风应结合按照水平分区排风统一考虑,不应通过共用竖井跨区、跨层排风。     3  感染性疾病门诊污染区和半污染区内各种排风系统的排风口,均应设置相应过滤级别的过滤器。过滤器级别满足《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0849要求。     4  感染性疾病门诊污染区和半污染区的排风机应位于污染区或者室外并远离人员经常活动区域,在室外的排风机房应设置缓冲间。

8.1.6  对环境保护的原则     1  感染性疾病门诊内各个排风系统的排出口应远离送风系统取风口,并不应临近人员活动区,并有利于污染物排放的区域。     2  感染性疾病医院空调的冷凝水应分区集中收集,随各区废、污水排放集中处理。     3  缓冲间、脱衣间及候诊区宜设置独立的空气消毒设备。     4  各种排风系统风机入口处设置通过式空气消毒设备。     5  维护各排风系统的工作人员在检修设备时应采取防护措施。排风系统更换下的过滤器按感染性疾病的医疗废弃物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8.1.7  防火排烟系统设置原则     1  感染性疾病门诊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设置。     2  在满足规范的要求下,优先选用自然防排烟系统。

8.2  非呼吸道感染性疾病门诊

8.2.1  空调系统设置     1  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新风应按区域分别独立设置。新风应经过过滤和冷却、加热处理,并按照《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执行。     2  新风量:诊室、候诊及观察室最小换气次数3次/小时。化验室和检查室最小换气次数6次/小时。抢救室最小换气次数12次/小时。     3  小空间(诊室、病房、医护办公)可设计风机盘管、多联机、分体空调系统。采用全空气系统的区域宜设计全新风直流式空调系统。回风口应设置满足《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要求的过滤器。     4  新风应经过滤及冷、热处理后送入房间,无集中冷热源的地方应设置直膨式风冷热泵机组,当热泵无法正常开启或运行时,应设置辅助加热装置。严寒寒冷地区冬季新风应设置防冻预热。     5  排风口应尽量设置在下部,当条件受限时可设置在房间上部。     6  空调系统应保证能够全年及每天24小时正常开启。

8.2.2  排风系统设置     1  诊室、候诊及观察室、抢救室、检查室、检验室等应设置机械全面排风系统。化验室、检验室等根据需要设置局部排风系统。     2  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的排风应分别独立设置。     3  半污染区、污染区不应通过竖井竖向合并设置排风系统,应分别按照分区水平独立设置。     4  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内的卫生间排风应单独成系统排放,排风风机吸入口应设置空气消毒装置。     5  半污染区、污染区房间应保持负压,污染区每间房间排风量最少应大于送风量150m3/h。     6  排风口可设置于房间上部。

8.2.3  采暖系统设置     1  设置中央空调系统的建筑,冬夏宜共用一套系统供冷、供热。     2  位于采暖地区的无中央空调系统的建筑,应设集中采暖。采暖方式宜设置散热器采暖。     3  设置采暖系统的感染性疾病门诊应设置新风系统。新风要求按照8.2.1规定。

8.3  呼吸道感染性疾病门诊

8.3.1  空调系统设置     1  采用全新风直流式空调系统。送风最低应采用粗效、中效、亚高效过滤器三级处理。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新风应按区域分别独立设置。     2  呼吸道感染性疾病门诊最小新风换气次数为6次/小时,隔离观察、抢救室最小新风换气次数为12次/小时。在冬季较温暖、夏季凉爽地区,通过经济性能比较后可考虑适当加大新风换气次数。     3  室外新风除过滤外,应经过加热(加湿)或冷却处理后送入室内,并根据室内参数调节送风温湿度。严寒、寒冷地区,新风系统应采取防冻措施。     4  诊室的送风口应设置在房间上部,隔离观察、抢救室的送风口应设置在房间医护人员入口附近顶部,宜采用双层百叶风口。送风口风速均不宜大于1.0m/s。接至上述房间的送风支管上应设置电动密闭阀。     5  CT检查室可根据其对室内温湿度要求采用分体空调、多联机空调或机房专用空调等。     6  送风系统的过滤器宜设压差检测、报警装置,确保系统在设计风量范围内运行。     7  半污染区、污染区空调冷凝水集中排入医院污水排水系统统一处理。

8.3.2  排风系统设置     1  呼吸道感染性疾病门诊应设置机械排风系统,并控制各区域空气压力梯度,使空气从清洁区向半污染区、污染区单向流动。     2  房间正负压:清洁区每间房间排风量最少应小于送风量150m3/h。污染区每间房间排风量最少应大于送风量150m3/h。     3  诊室、抢救室排风口应设置在房间下部,隔离观察的排风口应设置在与送风口相对的床头下侧,宜采用单层竖百叶风口。排风口风速均不宜大于1.0m/s。接至上述房间的送风支管上应设置电动密闭阀。     4  排风口底部距地不小于100mm,上边沿应不高于地面600mm。     5  呼吸道感染性疾病门诊的排风系统上应设置高效过滤器。门诊区的高效过滤器可设置在排风管路末端,抢救室、隔离观察的高效空气过滤器应安装在房间排风口处。     6  卫生间、污洗间只设排风系统,保证房间负压。     7  应确保呼吸道感染性疾病门诊的通风系统在过滤器终阻力时的送排风量仍能保证各区压力梯度要求。     8  排风系统的过滤器宜设压差检测、报警装置,确保系统在设计风量范围内运行。     9  抢救室应设置压差传感器,用来检测或显示负压值,并调节排风系统的风量,以保证有序的压力梯度。     10  高效过滤器的效率应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高效空气过滤器》GB/T 13554的B类。     11  排风机应设在室外,并应设在排风管路末端,使整个管路为负压。     12  排风系统的排出口不应临近人员活动区,排风口与送风系统取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当水平距离不足20m时,排风口应高出进风口,并不宜小于6m。排风口应高于屋面不小于3m。

8.3.3  采暖系统设置     1  门诊内区和外区的采暖系统宜独立设置。     2  管道有冻结危险的场所,散热器的供暖立管或支管应单独设置。     3  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的散热器应暗装或加防护罩。     4  设置采暖系统的感染性疾病门诊应设置新风系统。新风要求按照8.3.1条规定。

8.3.4  污染空气的处理     1  排风系统风机入口处应设置通过式空气消毒设备。空气消毒方式可采用一次性微生物去除率90%以上设备进行空气灭菌消毒,该设备应取得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     2  排风系统设锥形风帽高空排放。

9  给水排水

9.1  一般规定

9.1.1  应对院区范围内的给排水系统、消防系统、污水处理设施等进行统筹规划建设。

9.1.2  感染性疾病门诊的给水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相关规范、标准和当地有关政策的要求。

9.1.3  当采用既有建筑改造成感染性疾病门诊时,既有建筑的给水排水系统应首先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标准》GB 51188进行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进行改造。

9.1.4  感染性疾病门诊的污水应就近预消毒后与其他医疗污废水一同进入污水处站,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9.1.5  所有给排水、消防管道穿越清洁区、污染区、半污染区的围护结构处应设置可靠的密封装置, 密封装置的严密性应能满足所在区域的严密性要求。

9.1.6  管道穿越楼板和防火墙处时,密封材料还应满足楼板或防火墙耐火极限的要求。

9.1.7  室内生活给水、生活热水配水干管、支管上应设置检修阀门,检修阀门宜设在清洁区内。

9  给水排水

9.1  一般规定

9.1.1  应对院区范围内的给排水系统、消防系统、污水处理设施等进行统筹规划建设。

9.1.2  感染性疾病门诊的给水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相关规范、标准和当地有关政策的要求。

9.1.3  当采用既有建筑改造成感染性疾病门诊时,既有建筑的给水排水系统应首先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标准》GB 51188进行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进行改造。

9.1.4  感染性疾病门诊的污水应就近预消毒后与其他医疗污废水一同进入污水处站,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9.1.5  所有给排水、消防管道穿越清洁区、污染区、半污染区的围护结构处应设置可靠的密封装置, 密封装置的严密性应能满足所在区域的严密性要求。

9.1.6  管道穿越楼板和防火墙处时,密封材料还应满足楼板或防火墙耐火极限的要求。

9.1.7  室内生活给水、生活热水配水干管、支管上应设置检修阀门,检修阀门宜设在清洁区内。

9.2  给水

9.2.1  生活给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9.2.2  给水系统应满足感染性疾病门诊用水对水量、水压、安全供水,以及消防给水的要求。

9.2.3  供污染区、半污染区用水的给水支管上应采取防止回流污染的措施。

9.2.4  感染性疾病门诊内独立设置的生活给水泵房、生活热水机房应设置在清洁区,严禁设置在污染区。

9.2.5  水泵房、热水机房内的排水管不得与污染区排水管直接连接。

9.2.6  感染性疾病门诊内供医护人员使用所有洗手盆龙头,均应采用非接触性或非手动开关,并应防止污水外溅。

9.2.7  公共卫生间的洗手盆应采用感应自动水龙头,小便器应采用感应自动冲洗阀,坐便器应采用感应冲洗阀,蹲式大便器宜采用脚踏式自闭冲洗阀或感应冲洗阀。残疾人专用卫生间的坐便器应有消毒措施,并宜采用自动更换一次性座套装置,或安装一次性垫纸。

9.2.8  车辆停放处应设置冲洗、消毒设施。

9.3  排 水

9.3.1  感染性疾病门诊应采用雨污分流制,感染性疾病门诊污废水排水应预消毒后与其他医疗污废水排水一起排入污水处理站。当城市市政无雨水管道时,院区也应采用单独雨水管道系统,不宜采用地面径流或明沟排放雨水。

9.3.2  污染区的污废水应与非污染区的污废水分流排放。

9.3.3  呼吸道与非呼吸道感染性区域的排水管、通气管应独立设置,不得合并。

9.3.4  排水系统通气管严禁接入空调通风系统的排风井(管)道。呼吸道感染性区域的排水通气管出口应采取防护过滤或消毒处理装置。

9.3.5  呼吸道、肠道、肝炎门诊的公共卫生间应分别独立设置。

9.3.6  细菌、病毒检验应设专用洗涤设施,并应在消毒灭菌后再排放到室外排水管网,进入医院污水处理站。排水管道应采用耐高温、防腐蚀的管道材料。

9.3.7  用于排放呼吸道感染疾病的排水管,在穿越的地方应采用不收缩、不燃烧、不起尘材料密封。

9.3.8  室内、外排水管道应选用密封性能好、耐老化材料。

9.3.9  除污洗间、卫生间、浴室、空调机房等应设置地漏外,其它如治疗室、诊室、检验室、医生办公室等房间不应设地漏。洗涤池、污水盆的排水管管径不得小于75mm。

9.3.10  地漏的通水能力除应满足地面排水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漏应设置在易溅水的器具或冲洗水嘴附近,且应在地面的最低处。     2  地漏应采用带过滤网的无水封直通型地漏加存水弯。     3  地漏宜采用附近洗手盆排水给地漏存水湾水封补水的措施。

9.3.11  下列设施与生活污废水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     1  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或无水封的地漏。     2  其他设备的排水口或排水沟的排水口。

9.3.12  卫生器具排水管及排水设施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应小于50mm。

9.3.13  卫生器具不得共用存水弯,且同一排水支管上不得重复设置水封。

9.3.14  排水管道应进行闭水试验,排水管道内的污水不得外渗和泄漏。

9.3.15  空调冷凝水应分区域集中收集,并随各区域污废水排至医院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9.3.16  室外排水检查井应采用密闭井盖,并在起端检查井、中间适当检查井设置通气管,检查井通气管应引入建筑内并伸顶出屋面。

9.3.17  感染性疾病区域污废水不得作为建筑中水水源,屋面及地面雨水不得回收利用。

9.4  热水及饮用

9.4.1  生活热水系统宜采用集中供应系统,并采用机械循环,热水的循环回水系统应根据系统形式采取对应的杀菌措施。当采用单元式电热水器时,有效容积应保证水温稳定且便于调节。

9.4.2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水量、水质、水温和水压应满足使用要求。

9.4.3  热水系统所采用的设备、设施、阀门、管道、附件等应保证系统的使用安全、可靠。

9.4.4  生活热水供水温度不低于60℃。

9.4.5  每个区域应单独设置饮用水供水点。感染性区域内不宜设置公共直饮水系统,可采用瓶装饮水机或电加热供应。

9.5  污水及污物处理

9.5.1  感染性疾病门急诊污水处理后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和《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0849的有关规定。

9.5.2  污水消毒池应密闭,尾气应统一收集化学消毒处理设备处理后排放。

9.5.3  感染性疾病的污废水应单独收集并进行预消毒后与其它医疗污废水一同进入污水处理站,采用二级生化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后再排入城市污水管道。

9.6  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

9.6.1  感染性疾病门诊应配置与其规模、功能相匹配的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消防给水及灭火系统的配置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9.6.2  室内消火栓宜布置在清洁区、半污染区,并宜布置在楼梯口附近和前室、走道等明显易于取用以及便于火灾扑救的位置。护士站(或门诊分诊台)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9.6.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报警阀、水流指示器、末端试水装置等应设置在清洁区或半污染区。

9.6.4  感染性疾病门诊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要求配置建筑灭火器。

10  电   气

10.1  一般规定

10.1.1  感染性疾病门诊的电气设计应符合供电可靠、用电安全、运行维护方便、兼容扩展等要求。

10.1.2  感染性疾病门诊建设在既有医院的院区内时,电气设计应与医院原有的电气系统有机结合,原则一致。

10.1.3  感染性疾病门诊的电气设计应满足医院感染控制的管理要求。

10.1.4  感染性疾病门诊的电气设计应符合《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0849、《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12等标准和其它现行国家强制性标准。

10  电   气

10.1  一般规定

10.1.1  感染性疾病门诊的电气设计应符合供电可靠、用电安全、运行维护方便、兼容扩展等要求。

10.1.2  感染性疾病门诊建设在既有医院的院区内时,电气设计应与医院原有的电气系统有机结合,原则一致。

10.1.3  感染性疾病门诊的电气设计应满足医院感染控制的管理要求。

10.1.4  感染性疾病门诊的电气设计应符合《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0849、《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12等标准和其它现行国家强制性标准。

10.2  供电系统

10.2.1  感染性疾病门诊中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0849和《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12,其供电原则应满足《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要求。

10.2.2  感染性疾病门诊的电源应引自医院既有的供配电系统,从医院配变电站的低压母线段放射式引入。

10.2.3  感染性疾病门诊应设置自备电源。感染性疾病门诊的建设,无论在既有医院的院区内新建、 还是利用既有医院建筑改造,其电源设置要求均相同,不独立设置而从原有的供电系统引双重电源供电,且利用原有的自备电源。

10.2.4  消防用电负荷的供配电设计应符合相关规范及标准的要求。

10.3  自备电源

10.3.1  自备电源主要有两种形式:柴油发电机组、UPS不间断电源。感染性疾病门诊宜采用医院统一设置的柴油发电机组。UPS设备宜靠近用电负荷设置。

10.3.2  在正常市政电源故障停电时,柴油发电机组应自动启动且在15s内为重要负荷供电。     1  规范GB 50849第8.1.1和第8.1.3条对自备发电机的供电范围进行了明确,应遵照执行。     2  感染性疾病门诊应从医院设置的柴油发电机供电母线段用独立的回路引出。

10.3.3  对于恢复供电时间要求0.5s以下的设备还应设置UPS不间断电源装置。     1  依《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规定,用电负荷(场所)按停电后自动恢复供电的时间间隔分为三种级别,详见规范8.1.2条“附表9:医疗场所及设施的类别划分及要求自动恢复供电的时间”。感染性疾病门诊中可能涉及的用电负荷如下表所示:

    2  感染性疾病门诊项目中,对于自动恢复供电时间要求0.5s<t≤15s的应采用能自动启动的柴油发电机供电。要求t<0.5s的应采用不间断电源装置(UPS)供电,且当已经设置了柴油发电机组时,UPS的应急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5min。

10.4  配电设计

10.4.1  感染性疾病门诊照明、电力、大型诊疗设备,宜由不同的配电回路供电。且应按清洁区、污染区、半污染区分别设置配电回路。

10.4.2  低压配电系统宜采用树干式和放射式结合方式配电。

10.4.3  负荷容量较大或重要用电设备,宜由配电室放射式配电。

10.4.4  大型放射或放疗设备等电源系统及配线应满足设备对电源内阻的要求,并采用专用回路供电。

10.4.5  配变电所、配电室宜设置于清洁区,电气竖井宜设置于污染区外。配电箱、控制箱宜设置于配电室、设备机房或电气竖井内,不应在不同污染等级区域间的隔墙上暗装。

10.4.6  感染性疾病门诊的不间断电源装置UPS宜设置实时监控系统,监控UPS工作状态。

10.4.7  感染性疾病门诊中呼吸道感染区通风系统的电源应独立设置,且按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供电。

10.5  线路敷设及设备选型

10.5.1  配电回路的电缆及导线应选用低烟无卤阻燃型。消防配电回路的电缆及导线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

10.5.2  室内公共区域的主干线路宜选择沿电缆桥架、线槽敷设。电缆桥架、线槽及穿线管应采用不燃型材料。主干路由不宜敷设于污染区内,以便于检修维护。

10.5.3  电缆桥架、线槽及穿线管穿越不同洁净等级、气压等级区域时,隔墙(楼板)的缝隙及槽口、管口应采用无腐蚀、不燃、弹性密封材料封堵。

10.5.4  对于需进行射线防护的房间,其供电、通信的电缆沟或电气管线严禁造成射线泄漏。其他无关管线不得进入和穿过射线防护房间。

10.6  照明设计

10.6.1  感染性疾病门诊照明设计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相关规定。

10.6.2  照明光源宜选择LED光源。一般医疗场所光源显色指数Ra>80,色温宜为3300K~5300K,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

10.6.3  感染性疾病门诊内应选择不易积尘、易于擦拭的带封闭外罩洁净灯具。灯具安装缝隙应采取可靠密封措施。

10.6.4  患者诊疗及活动区域应选用漫反射型灯具。门厅、挂号厅、候诊区、等候区、观察室、治疗室统一眩光值(UGR)不应大于22,其他诊疗场所统一眩光值(UGR)不应大于19。

10.6.5  公共区域照明应采用集中控制措施,在护士站或值班室等处集中控制。并可根据自然采光和使用情况分组、分区。

10.6.6  医疗场所备用照明、安全照明应满足《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12及《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的相关要求。

10.6.7  X线诊断室(CT或DR)应设防止误入的红色警示信号灯,红色警示信号灯电源应与机组连通。

10.6.8  应急照明系统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

10.6.9  候诊区、诊室、卫生间、隔离区走廊、缓冲区、治疗室、观察室、处置室等场所,宜预留紫外线消毒器插座或紫外线消毒灯。紫外线消毒灯应采用专用开关,配置专用标识,不应与普通灯开关并列设置,距地宜为1.8米。

10.7  防雷接地设计

10.7.1  新建感染性疾病门诊防雷接地系统设计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相关要求,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雷电防护应符合《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相关规定。

10.7.2  既有建筑改造为感染性疾病门诊时,应对建筑物防雷接地系统进行检测与评估。既有建筑防雷接地系统中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检测合格等应优先利用。利用既有建筑的防雷接地系统,能减少防雷接地系统改造对建筑主体结构的影响。

10.7.3  既有建筑防雷接地系统检测项目包括防雷类别、防雷区划分、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雷击电磁脉冲等。接闪器检测项目包括形式、材料、安装、电气连接、安全距离、保护范围等。引下线检测项目包括形式、主材及规格、断接卡及保护措施、安装情况、工频接地电阻值、电气连通性能等。接地装置检测项目包括土壤电阻率、共用接地网组成、工频接地电阻与冲击接地阻抗等。

10.7.4  接闪器与防雷引下线必须采用焊接或卡接器连接,防雷引下线与接地装置必须采用焊接或卡接器连接。

10.7.5  感染性疾病门诊的防雷接地、保护性接地、功能性接地、屏蔽接地应共用接地装置,共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大于1欧姆。如部分特殊设备接地电阻值要求小于1欧姆时,可采用增加人工接地极方式降低共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

10.8  电气安全

10.8.1  感染性疾病门诊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形式可采用TN-S、TN-C-S或TT系统,严禁采用TN-C系统。既有建筑内局部改造的感染性疾病门诊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形式应和原配电系统接地形式一致。当感染性疾病门诊位于院区内的独立建筑时,可采用TN-S系统或TN-C-S系统。

10.8.2  感染性疾病门诊应作总等电位联结,1类和2类医疗场所的患者区域及淋浴间做局部等电位联结。

10.8.3  感染性疾病门诊的医疗气体管道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医疗气体管道的始端、分支点、末端及医疗带上的末端用气点均应可靠接地。

11  智能化

11.1  一般规定

11.1.1  感染性疾病门诊智能化系统宜包括信息化应用系统、智能化集成系统、信息设施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及机房工程等。

11.1.2  感染性疾病门诊建设在既有医院院区内时,智能化系统设计应兼顾医院原有智能化系统。

11.1.3  感染性疾病门诊智能化系统工程应满足医疗信息化业务、后勤运维及物业规范管理的需求。

11.1.4  智能化系统工程应满足感染性疾病门诊感染控制的管理要求,通过智能化措施减少医生及病患感染的可能性。

11.1.5  智能化系统工程可利用5G网络高速率、高可靠、低时延等特点设置不同医疗应用场景。

11  智能化

11.1  一般规定

11.1.1  感染性疾病门诊智能化系统宜包括信息化应用系统、智能化集成系统、信息设施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及机房工程等。

11.1.2  感染性疾病门诊建设在既有医院院区内时,智能化系统设计应兼顾医院原有智能化系统。

11.1.3  感染性疾病门诊智能化系统工程应满足医疗信息化业务、后勤运维及物业规范管理的需求。

11.1.4  智能化系统工程应满足感染性疾病门诊感染控制的管理要求,通过智能化措施减少医生及病患感染的可能性。

11.1.5  智能化系统工程可利用5G网络高速率、高可靠、低时延等特点设置不同医疗应用场景。

11.2  信息化应用系统

11.2.1  候诊呼叫信号系统     1  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的感染性疾病门诊,宜在门诊、医技区域设置候诊呼叫信号系统。     2  候诊呼叫信号系统宜由分诊台主机、各诊室终端、呼叫扬声器、显示屏等组成。     3  系统应支持与医院信息化系统连接,进行数据交互。

11.2.2  远程会诊及视频会议系统     1  感染性疾病门诊应设置远程会诊及视频会议系统,也可与医疗机构内其它科室合用。     2  视频会议系统一般由视频会议终端设备、视频会议服务器、网络管理系统和传输网络4部分组成,还可根据需要配置会议扩声、同声传译等。     3  远程会诊系统应支持文件共享、媒体共享、过程录制等功能和远程诊断、专家会诊等远程交互功能。

11.2.3  护理呼应信号系统     1  设有隔离观察室的感染性疾病门诊,宜在隔离观察室内设置护理呼应信号系统,并应实现语音的双向对讲功能。     2  系统应支持与医院信息化系统连接,进行数据交互。     3  系统可配置移动对讲主机。     4  病床前的呼叫设备应易于消毒。

11.2.4  物联网应用系统     1  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门诊,宜设置物联网应用系统。     2  物联网应用系统技术架构一般分为三层:感知层、网络层和应用层。         感知层:由分布在感染性门诊内的各种传感器组成。         网络层:通过多种无线传输技术搭建的一套无线网络。         应用层:结合感染性疾病门诊不同区域和科室的业务流程,利用物联网技术实现多种物联网应用。     3  物联网的安全扩展应满足《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中的相关规定。     4  隔离观察室宜设置无线体温监测系统,可自动周期性测量病人体温,当患者体温超过安全值,能向病区护理人员报警。系统可根据储存的体温数据自动生成日(周)体温单。     5  隔离观察室宜设置无线输液监控系统,对病人输液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对异常情况报警,保证输液过程安全有序进行。     6  感染性疾病门诊宜设置环境监测系统,能实时监测各区域的环境指标,提供温度、湿度、噪声、CO2浓度、TVOC、PM2.5等环境数据,当指标超过设定值时应向管理人员报警,同时通过联动通风、空调等设备,实现自动智能控制改善环境。     7  物联网应用系统选择的产品均应易于消毒。

11.3  信息设施系统

    信息设施系统的设置应与院区信息设施系统的网络架构统一考虑。

11.3.1  护理呼应信号系统     1  应配置接入交换机,在院区内独立设置的感染性疾病门诊,可根据信息点分布和规模,增设汇聚层交换机。     2  交换机设备应设置在满足设备工作环境要求的弱电设备间内。

11.3.2  综合布线系统     1  设计应符合《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的有关规定。     2  系统应兼顾语音和数据。     3  信息点的设置应根据医院实际需求确定。     4  数据传输主干应采用光纤,水平线应采用六类及以上的4对对绞电缆。对于影像科室、会诊室等传输信息量较大的场所,宜采用光纤到桌面的布线形式。大型医疗设备房间的布线应采用屏蔽线缆。     5  医疗相关场所宜设置局域网无线覆盖。

11.3.3  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     应设置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并应预留路由及设备安装空间。

11.3.4  无线对讲系统     当设置无线对讲系统时,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线对讲系统的设计,应结合医院使用,按照安保、后勤、管理等不同使用需求分别设置信道通道,并预留扩展空间。         2  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的有关规定。

11.3.5  有线电视系统     设有隔离观察室的宜在隔离观察室内设置有线电视系统。

11.3.6  公共广播系统     1  应包括业务广播、背景广播和紧急广播。     2  紧急广播宜与业务广播、背景广播共用一套线路及末端设备(扬声器)。     3  紧急广播应具有最高级别的优先权,当消防报警时应自动切至紧急广播。

11.3.7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     1  系统应具有信息接入、采集、分类和汇总的功能,并应在建筑公共区域向公众提供信息告示、标识导引及信息查询。     2  在门诊入口、挂号收费等处应设置信息查询及缴费一体机,在挂号收费等需等待的窗口上方宜设置信息发布屏播。

11.4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宜包括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及建筑能效监管系统。

11.4.1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1  感染性疾病门诊应设置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2  应对新风机组、排风机等设备进行实时监控。     3  应对各区域医疗气体管道的压力进行监测,并具备压差报警功能。     4  有空气压力梯度要求的场所,应设压差计,并将压差值上传至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当实际压差值与设定压差值不同时,应报警至空调控制室。     5  等候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空气质量监测仪,空气质量应上传至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主机,并应与送风机、排风机联动。

11.4.2  建筑能效监管系统     1  建筑供电、供水、供气、供热、供冷应按用途和区域进行分项计量。     2  各分项计量数据应上传至医院的建筑能效监管系统。

11.5  公共安全系统

11.5.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设计应符合《火灾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相关要求。     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临时医院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医院内既有建筑改造为感染性疾病门诊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纳入医院原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统一值守。

11.5.2  出入口控制系统     1  出入口控制系统设置应符合感染性疾病门诊感染控制要求。出入口控制系统是感染性疾病门诊中感染控制的重要管理措施,应结合医疗流线进行设置。     2  出入口认证宜采用非接触式认证方式。

11.5.3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1  感染性疾病门诊公共区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全覆盖。     2  感染性疾病门诊接诊区和其他对外出入口宜设置带体温检测功能摄像机。自动测温应结合患者接收和筛查流程设置,对体温异常者的报警信息传送至监控中心。     3  二级及以上医院的感染性疾病门诊的隔离观察室宜设置体温检测摄像机,在护士站设置监控显示器接收病患影像及体温信息。

11.5.4  入侵报警系统     1  入侵报警系统应能准确及时地探测入侵行为或触发紧急报警装置,并发出入侵报警信号或紧急报警信号。     2  感染性疾病门诊中收费、接诊区、护士站、诊室及治疗室等场所设置紧急报警装置。

11.5.5  应急响应系统     1  感染性疾病门诊应设置应急响应系统并配置与上一级应急响应系统信息互联的通信接口。如医院已设置应急响应系统,感染性疾病门诊应纳入其管理体系。     2  应急响应系统以火灾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为基础,应具有以下功能:         1)对各类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进行就地实时报警。         2)采取多种通信方式对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实现就地报警和异地报警。         3)管辖范围内的应急指挥调度。         4)紧急疏散与逃生紧急呼叫和导引。         5)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等。         6)接收上级应急指挥系统各类指令信息。         7)采集事故现场信息。         8)多媒体信息显示。         9)建立各类安全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12  医用气体

12.1  一般规定

    新建感染性疾病门诊的医用气体设计原则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GB 50751、《传染病医院建设设计规范》GB 50849、《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医用中心供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YY/T 0187、《医用中心吸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YY/T 0186等的相关规定。

12  医用气体

12.1  一般规定

    新建感染性疾病门诊的医用气体设计原则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GB 50751、《传染病医院建设设计规范》GB 50849、《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医用中心供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YY/T 0187、《医用中心吸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YY/T 0186等的相关规定。

12.2  医用气体需求

12.2.1  新建感染性疾病门诊应设置氧气、真空吸引。其中呼吸道门诊区还应设置压缩空气气体。

12.2.2  根据感染性疾病门诊功能分区设置医用气体终端组件。

    注:1  三级综合医院宜在感染性疾病门诊的候诊区的等候区域墙壁上设置应急气源,包括氧气和真空吸引医用气体终端,当遇到突发状况可以扩大使用范围进行急救。        2  医用气体终端组件的配置应采用本医院常规通用的制式为准,同种气体终端插口通用,便于抢救病人和今后维护。

12.2.3  根据感染性疾病门诊功能用房,针对医疗氧气、医疗真空、医疗空气系统气源计算流量,详见现行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GB 50751附录B中的有关参数。

    注:1  呼吸道传播感染、肺部感染使用氧气流量较大,隔离观察室等用医气考虑均可按表中的急诊、抢救室数据进行计算,相应扩大同时使用系数,考虑遇到突发事件可满足其应急使用。        2  医疗气体管道应能满足峰值流量的供应需求。

12.3  气源分布及机房设置

12.3.1  感染性疾病门诊的医用气源可由医院现有的中心供氧站、医疗空气供应站供给,通过管道送至本区域使用。当现有医院没有医疗气体供应站时,感染性疾病门诊的医用气源可根据医院规模单独设置,其中医疗用氧、医疗空气设置在非隔离区内。     当需要新建站房或改造情况时:         1  感染性疾病门诊的供氧站宜采用氧气钢瓶及医用氧焊接绝热气瓶汇流排供应。             1)氧气为乙类助燃气体,站房应设置在首层通风良好处,宜靠近外墙并想室外开门,便于运送瓶组。             2)氧气供应源不论气态或液态,应该按日用量要求储备,不应小于3d用氧量。         2  感染性疾病门诊中心医用空气供应源站房宜采用小型集成式无油空压机组,机组自带空气干燥机、小型储气罐及自动控制系统,出气端相应配有初级过滤器、中级过滤器、活性炭过滤器、细菌过滤器等设备,再供给用户端。

    注:空压机组自带控制系统。每台空压机内置放空管及消音器,并采用滑阀进行气量调节流量。         3  由于针对感染性疾病门诊不建议采用自带空压机的呼吸机,因为在隔离区内室内环境有污染性,压缩空气洁净度得不到保障,可能会直接加重病患病情,造成安全隐患。             1)医疗压缩机、空气干燥机、各级过滤器等均不应小于2台,应有备用。各个设备之间宜设置阀门。储气罐应设置备用或者安装旁通管,冷凝水排放设置自动和手动排水阀门。系统过滤器的精度不应低于1μm,且过滤效率应大于99.9%。机房系统应设置防倒流装置。             2)空气压缩机进气应口应设在在洁净区,远离污染物散发处场所。进气部分应通过耐腐蚀材料的风管并加装进气过滤器后,接入各个空气压缩机。

12.3.2  感染性疾病门诊中心医疗真空汇站房应单独设置在隔离区内,宜采用小型集成式真空机组,机组自带真空泵、小型真空罐及自动控制系统,进气端相应配有带压差的除菌过滤器、集污罐等设备。

    注:真空机组自带控制系统。     1  由于针对感染性疾病门诊不建议采用移动式吸引器,吸引后污物可收集,但排气会直接排放至内室内环境,有污染性造成安全隐患。         1)医疗真空泵(宜选用无油爪式真空泵)、细菌过滤器等均不应小于2台,应有备用。真空机组应设置防倒流装置。真空罐应设置自动和手动排污阀。真空泵与进气、排气管的连接采用柔性连接。         2)医疗真空汇站中每台真空泵排气口应使用耐腐蚀材料。排气口应排放至本区域高出屋面3米,远离空调通风系统进风口不低于10米,并设置隔离网,防止鸟虫、碎片、雨雪及金属等杂物进入排气管。站内排气管道的最低部位应设置排污阀,便于清理管道杂质避免影响真空泵排气不顺。排气口禁止排放至站房内,应排放至不受季风等因素,对本区域及附近建筑人员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影响。         3)医疗真空汇站的废液应集中收集,通过管道送至污水处理站,经过处理后才可排放。         4)巡检和维修医疗真空汇站的人员应有防护措施。

12.3.3  医疗空气供应源、医疗真空汇应设置应急备用电源,应设置独立的配电柜与电网连接。

12.3.4  医用气源站、医用气体储存库的防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37的有关规定。医疗气体管道接地电阻小于10Ω。

12.3.5  医用空气供应源站房、医用真空汇泵房设计等应采用通风或空调措施,站房内环境温度不应超过相关设备的允许温度。医用气体气源站、医用气体储存库的房间内宜设置相应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房间换气次数不应小于8次/h,或平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事故状况时不应小于12次/h。

12.4  医用气体管道及阀门

12.4.1  医用氧气管道不得穿越办公区,不宜穿越不使用氧气的区域。医用真空吸引管道不得穿越清洁区,避免维修造成污染,当进入隔离区时,在缓冲区设置止回装置。

12.4.2  进入感染性疾病门诊中心宜设置区域阀门箱。根据功能需求,阀门箱气体种类不同,区域阀门箱包含检修阀门、区域报警(压力表及声光报警)、氧气流量计、报警信号可联网传输和NIST紧急接口,本接口可供紧急状况连接气体钢瓶。区域报警的功能及设置要求需按照并满足《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GB 50751-2012的7.1规定。

12.4.3  医用气体管道进入感染性疾病门诊中心穿墙、楼板以及建筑物基础时,应设套管,穿楼板的套管应高出地板面至少50mm。管道穿越不同卫生等级或不同净压区域分隔墙、板时宜加设套管并严密封堵。套管内医用气体管道不得有焊缝,套管与医用气体管道之间应采用不燃材料填实。

13  设备设施配置

13.1  室内家具

13.1.1  室内家具宜选用集成家具。室内家具布置宜与精装修结合设计。板材选用环保板材,饰面层采用抗菌、耐擦洗、防腐蚀、防火的装饰材料,见图13.1.1-1。

13.1.2  检验室化验台台面、洗涤室操作台台面,可选用不锈钢、石材等抗菌、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材料,见图13.1.2-1。

13  设备设施配置

13.1  室内家具

13.1.1  室内家具宜选用集成家具。室内家具布置宜与精装修结合设计。板材选用环保板材,饰面层采用抗菌、耐擦洗、防腐蚀、防火的装饰材料,见图13.1.1-1。

13.1.2  检验室化验台台面、洗涤室操作台台面,可选用不锈钢、石材等抗菌、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材料,见图13.1.2-1。

13.2  电热(开)水器

13.2.1  电热(开)水器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

13.3  卫生器具

13.3.1  卫生器具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卫生陶瓷》GB 6952和《非陶瓷类卫生洁具》JC/T 2116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选用冲洗效果好、污物不易黏附的卫生器具。     2  大便器、小便器应选择构造内有存水弯的卫生器具。     3  洗手盆不采用盆塞。     4  卫生器具材料应耐酸腐蚀。

14  创新技术应用

14.1  空气消毒系统设置

14.1.1  原则     1  宜在感染性疾病门诊污染物严重的区域设置相应的空气消毒系统,以达到快速清除污染,保护工作人员和患者、保护室内环境的目的。空气消毒系统应取得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     2  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应根据现场情况设置通过式或循环式空气消毒设备,其运行方式不应改变各区域空气流向和压力梯度。     3  空气消毒系统独立设置时应结合建筑采用消毒机组与管道组合的方式设置。     4  空气消毒设备应为有人情况下动态消毒净化方式,运行时不得释放任何有毒有害物质,不应产生再次污染。     5  空气消毒设备的具体设置方式应便于检修维护。

14.1.2  通过式空气消毒设备的设置:污染区和半污染区的排风系统风机入口处设置通过式空气消毒设备。

14.1.3  循环式空气消毒设备的设置:依靠循环风量实现消毒净化目的的空气消毒设备,其循环风量应大于适用体积的8倍。

14  创新技术应用

14.1  空气消毒系统设置

14.1.1  原则     1  宜在感染性疾病门诊污染物严重的区域设置相应的空气消毒系统,以达到快速清除污染,保护工作人员和患者、保护室内环境的目的。空气消毒系统应取得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     2  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应根据现场情况设置通过式或循环式空气消毒设备,其运行方式不应改变各区域空气流向和压力梯度。     3  空气消毒系统独立设置时应结合建筑采用消毒机组与管道组合的方式设置。     4  空气消毒设备应为有人情况下动态消毒净化方式,运行时不得释放任何有毒有害物质,不应产生再次污染。     5  空气消毒设备的具体设置方式应便于检修维护。

14.1.2  通过式空气消毒设备的设置:污染区和半污染区的排风系统风机入口处设置通过式空气消毒设备。

14.1.3  循环式空气消毒设备的设置:依靠循环风量实现消毒净化目的的空气消毒设备,其循环风量应大于适用体积的8倍。

14.2  智能物流

14.2.1  院前应急场地可预留智能物流设备的接口条件。

14.2.2  各空间尺度应充分考虑未来智能化发展需求,预留消毒机器人、送餐机器人等智能机器设备的通行空间、停放蓄电空间和消毒检修空间。机器设备见图14.2.2-1、图14.2.2-2、图14.2.2-3、图14.2.2-4。

14.2.3  采用一体化医疗专用设备,例如医疗废弃物搬运机器人、智能消毒仓等,见图14.2.3-1、图14.2.3-2。

14.2.4  采用远距离红外热成像测温技术,在院区入口处筛查发热人员,见图14.2.4-1。

14.2.5  采用无人自助云药房设备,解决发热药品发药、取药,避免药剂师被感染风险,见图14.2.5-1。

14.3  集成式核酸检测实验舱

    集成式核酸检测实验舱的采用,可在短时间内配置组装成标准的核酸检测实验室,见图14.3-1、图14.3-2。平时,可作为感染性疾病门诊检验科的技术补充,进行病毒筛查。当疫情发生时,可以快速实施扩增,大幅度提升检测能力,对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14.3.1  集成式核酸检测实验舱的优势:     1  实施快速:无需改造现有实验室,直接补充专用PCR实验室,快速形成对病毒的检测能力,现场仅需4小时即能安装、调试完成。     2  易于预留:现场只需预留电源接口(额定负荷约30kW)、给水接口(或水箱)、医用污水排放接口(或专用小型医用污水处理装置)。     3  防护全面:有效的废弃物、废气、废水的收集和处理措施,保证周边环境和人员安全。     4  转运便捷:可以进行机动式快速转运,能对疫情严重地区进行快速的医疗补充。     5  升级简单:可以配套增加血常规、生化免疫模块实验室,进行检测能力的升级,具备完整发热门诊检验科能力。     6  成本低廉:远低于新建、改扩建实验室成本。     7  增大产能:配备基础检测设备每天可实现约768人份样品检测,配置高通量自动化检测设备可实现约3072人份检测能力。

14.3.2  集成式核酸检测实验舱的规格:     1  主体维护结构采用标准40尺(40HC/HQ)高柜集装箱作为基础维护结构,满足标准运输及车载机动部署需要。     2  内部设计满足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设计要求。     3  在满足固定实验室设计要求的同时,还需要满足移动、拓展要求,配置移动安装模式和标准化工作接口。     4  满足单舱式、组合式拼接要求,以满足不同检验检测等级需求的联合作业。     5  其设计寿命不低于15年,满足抗震8级,抗风10级。组合式应根据安场地当地水文信息进行环境布置规划,抗震抗风等级不低于当地建筑设计要求。

15  供应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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